土共的歪理

「普選時間表」欠法理依據
文匯報論壇
2005 年 10 月 22 日

現時要求政府訂下「普選時間表」,根本沒有實質意義,只是一場政治騷,既無法理依據,亦無實踐可行。普選不等於民主,也不是民主的法寶。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要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其改進和完善也應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不可能在基本法框架之外設定甚麼「時間表」或「路線圖」。

連日來,部分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表示,政府不列出「普選時間表和路線圖」,他們就不會投票支持政改方案。表面看來,這些泛「民主派」議員是在堅持原則、堅持民主,實際上他們的取態成了政制發展的障礙,只是他們出於私利反對政改方案的新藉口。如執著己見,泛「民主派」就有可能成為「反民主派」。

「時間表」無法理依據

所謂的「普選時間表」現時是不可能有的,普選並非當務之急,在這次政制發展方案內就沒有這種「時間表」。要求政府現階段訂下「普選時間表」,只是部分泛「民主派」議員唯意志論的表現,在基本法法理上並無依據。

有人要求普選要有明確的時間表,即是要求明確規定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年份。這意味著要把基本法第45條第2款和第68條第2款規定的「最終達至……普選產生的目標」中的「最終」兩個字修改為明確的年份。這就不但涉及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而且涉及基本法正文的修改。

「時間表」脫離實際情況

其次,基本法規定,實現香港民主政治的發展步伐必須符合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這個「實際情況」必須是當前的或最近的,而不可能是幾年或十數年以後的。要在現階段便預測未來10年、20年這些方方面面的發展與變化,顯然是不切實際的,所以基本法規定要「循序漸進」地去實現。如果現在就制訂了今後多少年實現普選目標的「時間表」,然後卻因那時的實際條件還未成熟或出現預測不到的種種因素而達不到目標,不僅對於特區政府而且對於後任的特區行政長官都可能帶來很大的政治風險。無疑,這也不符合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要「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的規定。

現任行政長官不能為後任做決定

第三,根據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香港特區實行行政主導,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區政府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同時根據2004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及決定,是否需要修改兩個產生辦法,須先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也就是說,這是每屆行政長官的責任和權力。如果現任行政長官預先去為未來數屆或更多屆的行政長官代訂他們任內的有關普選進程的「時間表」,就意味著現任行政長官現在就替以後幾屆行政長官作出了這項決定,等於越俎代庖;同時也令其後任的行政長官失去了結合當時實際情況制定普選進程的權力及彈性。這種操作,於理於法於情都是說不通的。

各界對「時間表」未有共識

此外,由於香港目前並不具備全面普選的條件,對於普選的時間眾說紛紜,難以在「時間表」上取得共識,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已否決了07/08年「雙普選」之議。「最終達至普選」,是基本法的規定。為了達至這個目標,確有很多工作要做,包括培訓政治人才、促進政團成熟、增強公民意識、完善選舉文化等等。所以,實現普選目標的時間,不但與政府、特首能否維持行政主導有關,而且還與很多配套工作是否成熟密切相連。唯有在基本法框架內,社會各界各方理性務實地工作,不斷在兩項選舉中擴大民主成份和參與空間,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有朝一日達至普選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