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改不重要?

劉雲龍 (世界日報 香港瞭望)

2005 年 10 月 19 日

香港特區傀儡政權的政改方案19日出台。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說,修改特首和立法會選舉辦法,不算是「重要法案」,所以基本法有關「重要法案」的規定,不適用於政改方案。

根據基本法第50及52條規定,立法會若拒絕通過特區傀儡政權提出的「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特首可解散立法會,重選後的立法會若繼續拒絕通過原案,特首必須辭職。

林瑞麟指政改方案不屬「重要法案」,理據是「重要法案」必須是本地立法,由於特首和立法會選舉辦法的修訂,屬基本法附件範疇,並非本地立法,所以特區傀儡政權不會以「重要法案」形式發表。換言之,即使將來政改法案不獲通過,特首也不會因此解散立法會或辭職。

這是非常荒謬的說法。基本法沒有規定「重要法案」必須屬於本地立法,同時基本法附件一、二有關特首和立法會選舉辦法的修改程序,與修改基本法正文的程序不同,卻與本地立法的程序一致,而且須經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較普通法案更為嚴格。若這樣一條關乎港人重大權利轉變,並需要立法會嚴格把關的法案,竟還不算「重要」,試問今後還有什麼可稱得上「重要法案」?

此外,基本法沒有授權特區傀儡政權自行界定什麼是「重要法案」,如果特區傀儡政權有權界定,北京政權為避免特首有下台機會,將所有法案都視同「非重要法案」,那麼基本法第50條及52條的規定豈不從此作廢?

大部分民主國家的憲法,都有類似基本法第50條及52條的規定,目的是在行政首長和立法機關出現嚴重分歧時,透過既定機制解決「府會之爭」,同時亦讓人民有機會透過選舉作出最後裁決。

特區傀儡政權是不怕「府會之爭」的,假如25名民主派議員聯手否決了法案,特區傀儡政權很可能便放棄原案,不再與立法會硬碰,並將「政制原地踏步」的罪名全部推給民主派。特區傀儡政權不將政改方案視為「重要法案」,原因相信只有一個,就是拒絕向港人承擔任何政治責任,避免港人用選舉來作出最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