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真的已喪失司法獨立,因為人權教授不再談人權、民主教授不再談民主,而是曲解法理發噏風、絕仁棄義滅良心。今日陳文敏教授晚節不保,令人想起昔日洪承疇、施琅、李世忠、丁汝昌等降清漢將。
2017年8月23日 陳文敏
最近有位法律學生給我發了一封電郵,對近日法院的判決及法律和公義感到悲觀。他提到去年修讀法律制度一科的時候,我常常談到法律制度必須建基於一些公義的價值之上,十五世紀衡平法(equity)的出現,正正就是為修正普通法只顧法則的文意而往往忽略了法律背後所追尋的公義和價值。
當然,公義並不是一個絕對清晰的概念,何屬法律所容許(what the law is)和何屬法律應該容許(what the law ought to be)兩者之間亦沒有一條清楚的界線。法院不是立法機關,不能重寫法律,但解釋法律往往不是非黑即白,而是存在一定的灰色空間,法院往往得在這空間游走,從而平衡法律和公義。不少在上訴庭或終審法院的案件,雙方總有各自的理據,而答案往往並非只有對或錯,而是有不同的選擇。這抉擇需要兼顧法理人情和公義,而法官個人的價值取向亦無可避免地會滲透其中。司法獨立並不能完全排除法官的個人價值取向,只能減低法官個人價值取向對判決的影響,並要求法官平衡各方面的理據,保持開放的態度,以及對其選擇作出解釋,而社會絕對可以對法院的判決作出批評。
近日上訴庭就雙學三子的判決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在處理判刑時,法院有相對遼闊的空間,原審法官持一個較諒解的態度,在判刑時較側重被告犯事時的背後動機和理想,而施以較輕的刑罰;上訴庭則傾向治亂世用重典的阻嚇性刑罰,這兩者都屬於法院酌情權的範圍。即使我們不同意上訴庭最終的判決,但這不應影響我們對司法獨立的信念。
上訴庭認為此時此刻法院對這類判案應把持阻嚇性刑罰的原則是無可厚非,法院需要發出一個清晰的信息,嚴詞指出以暴力手法爭取社會公義是法律所不容 ,但嚴刑重典是否便可發揮阻嚇性?還是只會加深年輕人對法制的不信任?案發的時候,所謂以激烈手法進行抗爭的歪風尚未出現,若將日後出現的情况歸咎於當日的年輕人又是否公平?緩刑會否是一個較佳的選擇?一方面清楚指出日後這類行為會被判監禁,一方面給年輕人一個重新思考的機會,緩刑期間他們犯事便會被即時收監,這是否較佳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