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絲藏氣槍罪成,藍絲亮刀沒事 回顧警察選擇性執法事件

郭倫  2018年8月25日

黃絲藏氣槍罪成,藍絲亮刀沒事

支持港獨的中學生劉康在立法會討論修改議事規則期間藏有氣槍,聲稱用作自衛,但是被控管有仿製火器,罪成還柙。

還記得當日在旺角佔領區,光頭大叔當眾亮刀,說刀是用來切水果和「榴槤乜乜乜」,結果警方當然沒有執法。近年來,警方究竟有幾多選擇性執法事件?大家不妨溫故知新。  

「隊冧佢」與「殺無赦」

2016年,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圍堵校委會,警方拘捕馮敬恩。在法庭上,控方指他高喊「唔好畀佢走!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涉嫌恐嚇李國章、意圖使李受驚,馮敬恩被控刑事恐嚇以及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的交替控罪。裁判官裁定刑事恐嚇不成立,但認為馮敬恩說「隊冧佢」後,人群加劇擠擁,明顯他的用意是號召包圍者以武力阻止李國章離開,故裁定他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交替的擾亂公眾秩序罪成。

2017年,何君堯和鄉事派曾樹和在「革走戴耀廷吶喊大會」發言,曾樹和指對「搞港獨」人士「我哋必須要殺!」。在旁的何君堯則附和:「無赦。」何會見傳媒時更補充:「呢啲人(港獨份子)唔殺咗佢做咩?」警方完成調查決定不提出檢控,港島總區刑事部公眾活動調查組經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後,指出並無足夠證據對任何人提出檢控。

搶手機

2018年,立法會一地兩檢法案委員會開會,議員毛孟靜要求點算法定人數,期間許智峯突然取走一名保安局女EO的電話,然後衝入男廁,隔一段時間才歸還電話。警方控告許智峰涉嫌普通襲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刑事毀壞等罪名。

2018年,立法會綜合大樓外的指定公眾活動區裡,一名示威者用手機拍攝一名「五星旗」陣營的女支持者和他人衝突的片段,但是被該名女支持者搶去手機,及後獲歸還。該示威者打電話報警,警員當場指他沒有損失,中區公眾遊行組總督察下令不要為他落口供。翌日,該示威者到中區警署報案,警員也拒絕替他落口供。

執行禁制令

當日佔領旺角,潮聯小巴申請禁制令,要求清走路上的障礙物。警察協助執達吏清場,督察林景昇更承認因行動需要,範圍或超出禁制令範圍,機動部隊、防暴警察則用武力驅散示威者,黃之鋒、岑傲暉等被控藐視法庭,罪成。法官陳慶偉指出被告有意圖逗留在現場,而逗留這個行為,本身可能會干擾司法工作妥善執行。

佔領運動期間,《蘋果日報》被一群有組織的大媽大叔圍堵,大媽大叔阻擋運載報紙的貨車進出。《蘋果日報》申請禁制令,禁止藍絲阻攔運送報章。蘋果職員向大媽大叔派發禁制令,警員卻向大媽大叔說:「他們派禁制令,不過你們可以不接。」部分人更撕毀禁制令,扔在地上。最後,警察沒有執法,沒有控告他們藐視法庭。

街頭表演

曾在金鐘佔領區獻唱的歌手「香蕉奶」,曾在銅鑼灣東角道街頭演唱時被警員指「行乞」,要求出示身份證並離開。「香蕉奶」追問理據,警員回應指「法律嘅嘢我唔知」,強調只是執行職務。

 旺角行人專用區「殺街」,大媽由旺角轉到尖沙咀天星碼頭外表演。學生獨立聯盟發起「光復天星碼頭」行動,數十網民響應號召到場支持。雙方陣營不時對罵,警員向大媽表示現場太危險,希望她們先行離開,以免事情惡化,最後由警車護送離開現場。

襲警

 2015年,示威者吳麗英參與「光復運動」,被指用胸部襲警,被警察推倒地上,血流披面,兼被控襲警及阻差辦公,最後罪成,法庭判其監禁三個半月,上訴後改判社會服務令。

 2014年,學民潮思成員在樂富中心外開街站,與反佔中人士發生衝突。期間樂富中心商會主席兼汕頭市女政協馬麗眉一拳打向男警員,男警員倒地掩臉。警方調查後未有控告馬麗眉襲警。

網上發佈恐嚇言論

2016年旺角騷亂之後,一名專教院學生在高登討論區留言,說「見到TVB記得掉爛佢地部機,人就可以補2腳」,警方指他鼓吹襲擊無綫記者,控以有犯罪意圖或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無綫七警打人片段播出後,警長黃志明在學民思潮《破折號》專頁留言,說要把TVB記者「女姦男殺」。結果,該警長沒有被控。

例子繁多,難免掛一漏萬,歡迎補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