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法是香港第23條立法翻版

林保華
林保華

2005 年 2 月 22 日

中國全國人大即將在三月通過的反分裂法,就是為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在台灣的翻版,香港人在前年七月一日的近百萬人遊行,就是中國準備在香港推行這個法律引發的強烈反彈。

香港人對二十三條立法的反對,包含了許多內容,但是最擔心的就是將中國的法律推行到香港。這包括下面三個內容:第一,有關在中國大陸被禁止的組織,在香港的從屬組織也可能被禁止,這樣,在中國大陸的任何罪名也適用於香港;第二,將「煽動」、「叛國」、「顛覆」與「非法披露國家機密」等等具有中國特色的罪名運入香港,等於香港也可以「以言入罪」而喪失言論等自由;第三,有關秘密審訊的條款,將大陸的黑箱作業和司法機關的無法無天也推廣到香港。

因此根據同樣道理,對何謂「分裂」,中國有中國的一套解釋,甚至可以是即興式的解釋。而由於中國的「人治」特色,以及政治對司法的干預,中國可以將「分裂」罪名隨意加到台灣人頭上,當然,更可以加到自己同胞身上,甚至作為內部權力鬥爭的工具。

如果說反分裂法這個中國的法律可以用於台灣,其他中國法律當然也一樣可以用於台灣﹐這樣不但台灣失去自己的司法管轄權,也失掉了國家的主權。這是台灣朝野所必須認真對待的。否則,中國如果通過了反分裂法,在中國的台商、台生,以及因為各種理由而身在中國的台灣人,例如遊客,不分藍綠,都可能被指為違反反分裂法而治罪。而因為中國官場的嚴重腐敗,因此任何一個台灣人,都可能因得罪某個中國官員,或者貪官污吏勒索不遂,而用「反分裂法」入罪。

不但如此,亞洲的一些小國家,懾於中國的壓力,也將正好在那裡的台灣人,根據中國的法律與要求,將他們引渡到中國去。即使不在中國國內違反中國的法律,中國也可以根據他人在域外的表現定罪,這也就是二十三條立法中的所謂「域外效力」罪。

中國在二○○二年九月到二○○三年七月,用接近一年的時間給香港人討論二十三條立法,結果引起香港人的強烈反彈,包括諮詢期太短,結果香港特區政府不得不收回立法。中國也正是根據這個「教訓」,於是在為台灣與中國少數民族制訂針對他們的反分裂法時,第一是絕對的黑箱作業,至今沒有人能夠說出它的內容,甚至是部分內容,以致要反制有一定困難,因為沒有辦法逐條進行有說服力的駁斥並且說服民眾與國際社會認識其危害;第二是採用速戰速決的方式,以免夜長夢多,去年年底人大常委會討論,三月就要在全國人大通過,前後還不到三個月時間!

「一國」之下的香港,香港人尚不能容忍違反「兩制」的中國法律,那麼完全不接受「一國兩制」、而且擁有主權獨立的台灣,又怎麼可能接受那個反分裂法?然而奇怪的是,藍營的政治人物中,除了馬英九說過不接受反分裂法外,其他都沒有明確表態,他們的脊樑還不如普通的香港人。

因為中國採取黑箱作業與速戰速決的手段,所以沒有像香港為二十三條那樣引起國際重視,只有美國、日本講了一些話。其實這個反分裂法對中國的鄰國也構成威脅。眾所周知,中國最喜歡說甚麼地方「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因此中國有統一的責任;或者說中國人是甚麼地方人的祖先,因此這些地區不可同中國分離。漢人開始進入台灣,也才三、四百年的歷史,那麼有更長久歷史的朝鮮、越南,乃至新加坡、日本,都可以根據上述兩條邏輯成為中國「反分裂」的對象。若干年前還一度盛傳華人是印第安人的祖先,那就連美洲自古以來也是中國領土了。

中國一旦強大,世界還能安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