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永逸還是一刀了結?


梁 家 傑

2005 年 9 月 9 日

國 務 院 港 澳 研 究 所 正 密 鑼 緊 鼓 製 作 《 基 本 法 》 立 法 原 意 匯 編 , 針 對 特 定 條文 , 邀 請 健 在 的 前 《 基 本 法 》 起 草 委 員 解 釋 當 時 立 法 原 意 。 有 不 少 本 港 法 律 學 者 表示 憂 慮 , 親 北 京 人 士 隨 即 反 駁 , 而 且 又 一 次 打 「 法 制 不 同 」 的 旗 號 , 指 整 理 立 法 原 意 的 舉 動 , 在 內 地 法 制 中 十 分 正 常 , 法 律 界 不 過 是 用 普 通 法 制 度 的 眼 光 來 看 , 以 致 「 誤 解 」 和 「 過 敏 」 。

筆 者 倒 十 分 懷 疑 , 內 地 會 否 如 此 隨 意 , 在 缺 乏 客 觀 準 則 之 下 「 整 埋 」 立 法 原 意 。 筆者 手 上 剛 巧 有 一 部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立 法 法 》 , 當 中 第 四 節 即 規 定 了 「 立 法 解 釋 」 權 的 運 用 : 遇 有 各 級 政 府 希 望 澄 清 立 法 原 意 , 機 關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出 法 律 解 釋要 求 , 由 人 大 常 委 會 討 論 並 表 決 通 過 法 律 解 釋 草 案 。

法 律 解 釋 草 案 要 經 過 常 委 會 工 作 機 構 、 委 員 長 會 議 、 法 律 委 員 會 等 多 重 關 卡 , 然 後交 付 人 大 常 委 會 表 決 , 過 程 有 板 有 眼 。 與 此 相 比 , 「 匯 編 」 只 是 零 碎 地 收 集 在 世 老 草 委 的 意 見 , 卻 又 不 同 時 公 開 當 年 起 草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所 有 會 議 過 程 紀 錄 , 公 眾 不 可能 監 察 某 個 論 點 的 討 論 過 程 , 是 如 實 還 是 有 選 擇 性 地 載 入 「 匯 編 」 。

自 然 有 人 不 贊 同 筆 者 的 說 法 , 表 示 「 匯 編 」 沒 有 法 律 效 力 , 自 然 不 需 要 像 立 法 解 釋般 , 依 照 繁 複 的 規 則 行 事 。 但 筆 者 就 聽 過 有 人 將 它 描 繪 得 如 此 神 奇 , 甚 至 可 以 「 統 一 」 各 界 對 《 基 本 法 》 的 認 識 和 減 少 爭 拗 , 這 樣 筆 者 就 奇 怪 了 : 若 沒 有 法 律 效 力 ,為 何 各 界 竟 要 「 統 一 」 接 受 這 本 「 匯 編 」 ? 一 本 沒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文 本 , 又 何 德 何 能, 解 答 市 民 和 政 府 關 於 《 基 本 法 》 的 爭 議 呢 ?

《 基 本 法 》 本 來 清 楚 載 明 解 決 條 文 爭 議 的 機 制 : 要 麼 由 法 院 裁 定 問 題 是 否 涉 及 中 央地 方 關 係 , 必 要 時 提 交 人 大 解 釋 條 文 ; 要 麼 由 特 區 、 國 務 院 或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案 修 改 《 基 本 法 》 。 回 歸 八 年 爭 議 不 斷 , 兩 個 機 制 從 未 有 效 運 作 , 卻 鬧 出 了 《 基 本 法 》 中隻 字 未 提 的 「 特 首 提 請 釋 法 」 和 「 中 央 主 動 釋 法 」 。 現 在 又 加 上 一 本 「 匯 編 」 , 說 是 為 了 一 勞 永 逸 解 決 爭 議 , 筆 者 卻 擔 心 , 這 到 頭 來 會 否 一 刀 了 結 了 特 區 清 晰 可 靠 的 法 制 傳 統 ?

難 道 , 「 統 一 」 認 識 如 此 重 要 , 以 致 不 惜 破 壞 法 治 , 也 非 要 阻 止 憲 制 爭 議 按 法 定 機 制 解 決 不 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