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反併吞法

一、為了反對和遏制中國併吞台灣,維護台灣海峽和平穩定,維護台灣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台灣民族的基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而台灣絕對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的主權和領土不容侵犯。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所有台灣國民的共同義務。台灣人民絕不允許中國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併吞台灣。

三、台中兩國之間的長期政治紛爭傷害了台中兩國人民的感情。台中關係應該盡快得到改善。維護台灣的國家主權,是台灣的內部事務,中國不得干涉。

四、維護台灣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所有台灣國民的神聖職責。

五、堅持台灣主權獨立原則,是實現台灣海峽和平與安定的基礎。以和平方式實現台灣海峽和平與安定,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人民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台中兩國和平相處。只有台中外交關係正常化之後,才能有效發展兩岸關係。

六、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民往來,增進瞭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國家依法保護在台之中國人(即在台華人)的權利和利益。

七、國家主張透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台灣海峽和平穩定。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台灣海峽和平穩定的步驟和安排;

(四)在台華人的政治地位;

(五)中國官方在台灣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針對與實現台灣海峽和平穩定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進行協商和談判。

八、中國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侵略台灣,或者發生將會導致中國併吞台灣的重大事變,或者台灣海峽和平穩定的條件完全喪失,台灣政府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台灣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九、依照本法第八條的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授權行政院暨國防部決定、組織實施。行政院暨國防部決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應當向立法院報告。

十、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在台華人和在台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國家依法保護在台華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