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日報
2005 年 11 月 20 日
○ 七 ○ 八 年 政 制 檢 討 拍 板 定 案 之 際 , 是 香 港 人 爭 取 終 結 持 續 近 三 十 年 的 無 止 境 等 待 , 早 日 結 束 不 公 平 政 制 的 關 鍵 時 刻 。 政 、 商 、 學 者 、 宗 界 領 袖 等 先 後 發 言 … … 大 有 兩 年 前 廿 三 條 爭 議 時 的 氣 氛 , 香 港 人 一 如 當 年 「 七 一 」般 上 街 , 既 是 適 合 、 亦 是 必 要。 我 們 對 於 缺 乏 誠 意 落 實 普 選 的 香 港 特 區 傀 儡 政 權 實 在 不 能 繼 續 啞 忍 , 以 下 是 香 港 人 應 該 在 十 二 月 四 日 上 街 的 理 由 :
( 一 ) 上 街 , 是 因 為 對 政 府 失 望 :
今 年 「 七 一 」 時 , 社 會 已 得 知 政 改 方 案 會 在 秋 季 發 表 。 明 顯 地 , 大 部 分 曾 在 前 兩 年 「 七 一 」 上 街 的 港 人,希 望 給 新 傀 儡 特 首 一 個 機 會 , 重 新 認 識 香 港 當 前 的 社 會 問 題 , 撥 亂 反 正 。港 人 希 望 香 港 特 區 傀 儡 政 權 能 正 確 解 讀 民 意 , 甚 至 想 以 不 上 街 來 向 特 區 傀 儡 政 權「 示 好 」 , 於 是 遊 行人 數 大 幅 減 少 。 直 到 「 區 議 會 方 案 」 正 式 出 台 , 卻 欠 缺 走 向 普 選 的 明 確 方 向 , 不 少 港 人 只 能 失 望 地 「 無 奈 」 接 受 特 區 傀 儡 政 權 方 案 ; 但 既 然 傀 儡 政 權 許 諾 透 過 策 發 會 研 討 普 選 時 間表 與 路 徑 圖 , 社 會 大 體 上 也 傾 向 再 給 傀 儡 政 權 一 次 機 會 , 不 想 太 快 就 斷 定 傀 儡 政 權 沒 有 誠 意 推 動 普 選 。
然 而 , 特 區 傀 儡 政 權 最 終 提 出 兩 個 月 才 開 一 次 會 的 策 發 會 名 單 , 安 插 大 量 人 大 、 政 協 進 入 負 責 討 論 政 制 的 委 員 會 , 佔 據 幾 達 七 成 席 位 , 餘 下 寥 寥 數 席 則 讓 民 主 派 及 政 治 學 者 加 入 作 點 綴 。 能 夠 弄 出 這 種 安 排 , 特 區 傀 儡 政 權 對 普 選 如 何 缺 乏 誠 意 、 如 何 不 願 意 切 實 回 應 港 人 爭 取 普 選 訴 求 , 已 經 明 顯 不 過 。
( 二 ) 上 街 , 是 因 為 更 待 何 時 :
自 1997 年 中 國 吞 併 香 港 以 來 的 立 法 會 組 成 方 式 , 一 直 確 保 親 政 府 保 守 勢 力 可 以 控 制 超 過 一 半 的 席 位 。民 主 派 要 在 議 會 推 動 政 治 或 社 會 變 革 , 實 在 十 分 困 難 ; 相 反 , 特 區 傀 儡 政 權 可 以 輕 而 易 舉 地 依 恃 會 內 票 數 , 悍 然 通 過 違 背 民 意 的 法 案 。 然 而 , 由 於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眼 前 的政 改 方 案 需 要 三 分 之 二 議 員 通 過 , 於 是 特 區 傀 儡 政 權 再 不 能 單 憑 己 意 , 硬 推 有 違 民 意 的 方 案。
若 果 是 次 遊 行 能 清 晰 表 達 大 部 分 香 港 人 的 意 願 , 就 能 提 醒 親 政 府 政 黨 , 小 心 逆 民 意 而 行 的 政 治 代 價 , 政 府 也 從 而 被 迫 認 真 考 慮 , 如 何 在 是 次 方 案 中 作 出 有 利 於 確 立 普 選 方 向 的 規 劃 ; 否 則 , 若 有 任 何 空 間 讓 政 府 及 保 守 派 錯 誤 解 讀 民 意 , 一 旦 新 方 案 最 終 通 過 , 不 但 普 選 遙 遙 無 期 , 親 政 府 政 黨 更 有 很 大 機 會 透 過 新 方 案 取 得 更 大 優 勢, 日 後 民 主 派 要 在 議 會 推 動 朝 向 普 選 的 政 改 , 或 以 關 鍵 三 分 之 一 保 障 民 主 不 倒 退 的難 度 , 只 會 比 維 持 現 狀 為 大 。
( 三 ) 是 因 為 已 等 得 太 久 :
港 人 一 直 等 待 一 個 合 理 政 制 開 放 時 間 表 。 民 間 在 八 八 年 首 先 發 出 引 入 直 選 議 席 的 呼 聲 ; 當 港 英 政 府 扭 曲 民 調 而 否 決 「 八 八 直 選 」 以 後 , 行 政 立 法 兩 局 又 在 八 九 年 達 成 共 識 , 要 求 立 法 機 關 在 九 一 年 有 三 分 之 一 直 選 議 席 , 九 五 年 增 至 一 半 , 及 至 二 ○ ○ 三 年 全 面 普 選 。
直 至 九 ○ 年 《 基 本 法 》 頒 布 , 港 人 期 望 當 中 有 關 ○ 七 年 作 政 制 檢 討 的 許 諾 能 夠 實 現 , 並 默 默 接 受 以 九 一 年 十 八 席 直 選 , 作 為 政 制 向 全 民 開 放 的 起 點 。 經 過 九 五 年 、 九 八 年 、 二 ○ ○ ○ 年 三 次 選 舉 , 港 人 終 日 盼 望 的 ○ 七 年 關 口 將 至 , 卻 因 為 一 次 「 釋 法 」 、 一 份 「 決 定 」 , 政 制 改 革 的 盡 頭 又 再 變 得 虛 無 縹 緲 。
如 果 我 們 不 在 十 二 月 四 日 參 與 遊 行 , 五 號 報 告 書 就 此 蒙 混 過 關 , 並 放 任 政 府 不 用 交 出 另 一 套 政 制 改 革 的 建 議 , 我 們 如 何 保 證 , 二 十 年 來 民 間 與 政 府 在 政 改 時 間 表 上 你 追 我 逐 、 港 人 年 復 一 年 失 望 的 歷 史 不 會 重 演 ? 不 清 楚 表 態 , 我 們 還 要 等 待 多 久 ?
( 四 ) 是 不 要 再 淪 為 二 等 公 民 :
無 論 是 香 港 殖 民 地 時 代 的 宗 主 國 英 國 , 抑 或 香 港 特 區 時 代 的 主 權 國 中 國 , 兩 者 皆 是 《 公 民 權 利 及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的 締 約 國 。 《 公 約 》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公 民 有 權 參 與 「 普 遍 、 平 等 及 無 記 名 投 票 方 式 進 行 」 的 選 舉 。 《 公 約 》 禁 止 選 舉 權 因 為 「 社 會 出 身 、 財 產 、 出 生 或 其 他 身 份 等 」 而 有 所 區 別 。
從 殖 民 地 時 代 開 始 , 聯 合 國 人 權 事 宜 委 員 會 已 多 次 指 出 , 功 能 組 別 不 符 合 《 公 約 》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 並 敦 促 香 港 修 改 選 舉 法 律 。 然 而 , 不 論 是 港 英 政 府 還 是 特 區 政 府 , 除 了 一 次 又 一 次 厚 顏 地 拒 絕 委 員 會 的 結 論 外 , 就 完 全 沒 有 打 算 為 取 消 功 能 組 別 作 任 何 實 質 的 安 排 。
本 來 五 號 報 告 書 正 是 特 區 政 府 正 視 《 公 約 》 規 定 , 重 新 制 訂 平 等 與 公 正 選 舉 的 機 會 。 如 政 府 堅 持 容 許 少 數 巨 富 可 把 持 數 張 以 至 數 十 張 選 舉 議 員 的 選 票 , 只 有 一 票 的 大 眾 惟 有 上 街 , 表 明 要 求 獲 平 等 對 待 的 意 志 。
( 五 ) 上 街 , 因 為 不 甘 心 再 被 侮 辱 :
策 發 會 提 出 的 所 謂 條 件 , 可 說 是 對 爭 取 自 主 的 港 人 的 最 大 侮 辱 。 說 普 選 要 確 保 「 不 破 壞 發 展 」 、 「 不 影 響 經 濟 」 、 「 不 會 造 成 不 穩 」 、 「 不 破 壞 政 府 效 率 效 能 」 、 「 不 傷 害 香 港 與 中 國 的 情 誼 」 , 是 否 意 味 有 了 普 選 , 就 會 破 壞 經 濟 發 展 、 造 成 不 穩 、 妨 礙 施 政 、 傷 害 中 國 與 香港 的 關 係 呢 ? 觀 乎 海 內 外 的 歷 史 事 實 , 這 類 指 摘 實 在 不 堪 一 擊 。 世 上 經 濟 最 發 達 、 人 民 生 活 最 安 穩 、 政 府 施 政 效 率 最 昭 著 的 前 列 國 家 , 哪 個 未 建 立 普 選 政 制 ? 反 之 , 最 貧 困 的 國 家 , 難 道 不 是 在 社 會 動 盪 不 安 、 政 府 效 能 不 彰 的 同 時 , 絕 大 部 分 均 未 建 立 民 主 、 人 民 未 得 享 充 分 的 公 民 權 利 嗎 ?
刻 意 將 普 選 問 題 扯 到 與 中 國 對 立 的 層 面 立 論 , 更 是 居 心 叵 測 。 一 眾 在 本 港 選 舉 中 取 得 佳 績 的 政 黨 , 無 一 不 強 調 要 與 中 國 坦 誠 互 信 , 也 殷 切 期 望 中 國 能 在 各 方 面 持 續 開 放 進 步 。 香 港 與 中 國 憂 喜 與 共 的 感 情 , 還 有 甚 麼 可 以 質 疑 的 呢 ?
動 輒 將 「 動 亂 」 、 「 不 愛 國 」 這 類 帽 子 , 扣 到 追 求 民 主 、 追 求 尊 嚴 的 香 港 人 頭 上 , 我 們 還 可 沉 默 坐 視 嗎 ? 若 不 上 街 , 以 和 平 理 性 的 公 民 質 素 , 告 訴 政 府 與 保 守 派 , 大 家 對 民 主 的 執 著 與 認 真 , 那 豈 不 是 要 啞 忍 這 堆 無 理 的 指 摘 批 評 ?
( 六 ) 上 街 , 因 要 讓 政 改 重 歸 正 途 :
○ 七 ○ 八 年 討 論 政 改 , 是 《 基 本 法 》 給 予 香 港 社 會 的 莊 嚴 許 諾 。 今 天 , 政 府 交 出 來 的 , 是 一 份 無 助 於 改 善 施 政 、 與 政 通 人 和 漸 行 漸 遠 的 方 案 。 要 是 港 人 的 憤 怒 不 能 清 楚 表 達 , 政 府 大 可 以 此 為 借 口 , 指 香 港 人 並 不 關 心 普 選 , 社 會 沒 有 共 識 , 於 是 將 政 改 難 產 的 責 任 推 到 香 港 人 身 上 。 但 若 港 人 的 心 聲 , 能 超 越 扭 曲 民 意 的 議 會 制 度 得 以 表 達 , 就 足 以 像 廿 三 條 時 期 一 樣 , 迫 使 政 府 收 回 不 得 民 心 的 方 案 , 並 令 當 權 者 知 道 港 人 所 需 的 , 是 明 確 而 合 理 的 普 選 前 景 ; 要 是 下 一 次 再 處 理 政 改 問 題 , 政 府 必 定 不 可 一 如 五 號 報 告 書 一 樣 , 在 普 選 時 間 表 問 題 上 敷 衍 , 無 限 拖 延 。
( 九 ) 上 街 , 是 為 抗 議 特 首 顛 倒 是 非 : 特 首 指 摘 泛 民 主 派 「 不 務 實 」 , 將 ○ 七 ○ 八 年 選 舉 安 排 和 普 選 時 間 表 「 綑 綁 」 在 一 起 , 卻 忘 記 了 正 是 《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五 條 及 六 十 八 條 , 表 明 行 政 長 官 與 立 法 會 雙 普 選 是 最 終 目 標 ; 兩 個 附 件 也 提 出 可 在 ○ 七 年 以 後 檢 討 政 制 。 「 ○ 七 ○ 八 」 與 「 普 選 目 標 」 早 已 並 存 於 《 基 本 法 》 中 , 難 道 又 是 「 綑 綁 」 ?
更 何 況 , 罵 人 「 綑 綁 」 的 曾 特 首 , 自 己 卻 大 行 「 綑 綁 」 之 事 。 真 正 有 誠 意 的 政 改 方 案 , 即 使 受 制 於 中 國 的 「 決 定 」 而 不 能 立 即 引 入 雙 普 選 , 起 碼 也 應 在 本 地 立 法 的 層 次 上 提 出 改 革 , 例 如 取 消 功 能 組 別 的 公 司 票 或 團 體 票 , 以 至 降 低 特 首 候 選 人 提 名 門 檻 , 增 加 競 選 機 會 等 等 。 當 政 府 方 案 沒 有 這 類 形 同 路 線 圖 的 內 容 , 曾 特 首 卻 一 味 警 告 港 人 : 不 通 過 五 號 報 告 書 就 一 無 所 有 。 這 種 「 不 接 受 甲 就 連 乙 也 沒 有 」 的 態 度 , 難 道 又 不 是 另 一 種 「 綑 綁 」 ?
( 十 ) 上 街 , 是 為 告 訴 政 府 應 該 怎 樣 做 : 曾 特 首 用 溫 和 的 口 告 訴 香 港 人 , 政 改 原 地 踏 步 , 普 選 的 一 天 只 會 更 遠 而 不 會 更 近 。 這 很 可 能 是 曾 特 首 唯 一 說 對 了 的 事 情 。 香 港 社 會 的 確 不 打 算 容 許 政 改 原 地 踏 步 , 但 我 們 最 不 能 接 受 的 , 是 一 個 貌 似 進 步 、 實 質 倒 退 的 政 改 方 案 ; 同 樣 不 能 接 受 的 , 是 這 個 方 案 既 不 為 社 會 認 可 , 政 府 卻 依 恃 議 會 內 保 守 派 的 護 航 、 以 至 扭 曲 的 民 調 結 果 , 斷 然 拒 絕 提 出 第 二 方 案 的 態 度 。
上 街 人 數 與 最 終 的 政 改 結 果 未 必 成 正 比 例 , 但 只 要 遊 行 人 數 足 以 反 映 民 意 對 普 選 依 然 堅 持 , 每 一 個 依 靠 選 票 支 持 的 政 黨 , 都 不 能 不 像 廿 三 條 立 法 時 一 樣 , 重 新 評 估 民 意 的 方 向 而 改 變 立 場 ; 以 民 情 迫 使 政 府 與 保 守 派 改 變 初 衷 另 行 提 交 方 案 , 就 是 星 期 日 遊 行 的 最 重 要 目 標 。 這 樣 才 可 保 證 民 主 化 既 不 會 原 地 踏 步 , 更 不 會 距 離 目 標 漸 行 漸 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