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9日 《文匯報》社評
東區法院裁判官游德康昨日裁定《電訊條例》的牌照審批制度與《基本法》及《人權法》中言論自由的內容有牴觸,故撤銷曾健成等6名被告無牌廣播等控罪。法官稍後接納控方申請,擱置撤銷控罪的裁決,使其暫無法律效力,等候上訴。
我們認為,政府檢控非法電台,是因為其在未領有牌照下進行廣播,違反電訊條例,與言論自由無關。事實上,言論自由須以不損害公眾利益為前提。裁判官判決無牌廣播無罪,將使大氣頻道變成無規管,不僅會干擾合法電台運作,甚至會影響航空安全和緊急服務,造成嚴重後果。政府理應上訴,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電訊頻道不僅是珍貴以及有限的資源,更與社會秩序息息相關。如果任由無牌非法電台隨意發射電波,本港的大氣電波秩序將會陷於混亂,不僅干擾和佔用合法電台頻道,損害他們的合法利益,更嚴重的是,在缺乏相關技術配套下隨意發射電波訊號,可能會擾亂航機的信號接收,對本港航空安全構成重大威脅。同時,大氣電波廣播是不少市民接受資訊的渠道,如果大氣電波沒有監管,可能會被不法之徒利用,從事各種非法勾當或達致一己的政治目的,破壞社會穩定。
曾健成等人營辦的電台,雖然多次向政府申請廣播牌照,但由於在技術、財務等方面都未符要求,所以被多番否決。當局的決定是基於大氣電波的安全考慮,營運電台的機構必須有雄厚的實力及豐富的經驗,否則貿然將大氣電波開放給一些不合資格人士,很可能會對社會造成嚴重的影響。顯然,政府從嚴把關亦是從公眾利益方面著想,與打壓言論自由完全沒有關係。
需要強調的是,世界上沒有不受限制的絕對的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的前提是要尊重法治,不損害公眾利益。只有公眾利益得到有效保護,市民的個人權利才能得到保障。國際人權公約明確指出,各項自由權利是附帶有義務和責任的,絕不能只享權利,不談義務。裁判官的裁決將言論自由過分簡單化,任由所謂的言論自由衝擊現行法治。這種不顧社會後果的判決,不符合法治精神,不符合社會利益,難以得到社會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