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長青 2010年9月16日 原載《觀察》
釣魚島的主權爭議是個老問題,北京政權並不想真正解決,只是需要時,拿它煽動民族狂熱,轉移民眾對共產黨的不滿情緒而已。而那些咋咋呼呼、高調“保釣”的愛國憤青,很多也是作秀,人們也不必拿他們當真。
一提到“主權、領土”什麼的,最能讓憤青們熱血沸騰,吊起他們(炫耀、招搖)愛國的“胃口”。但事實上,無論是中國官方媒體強調的“中國比日本早四百年發現了釣魚島,史書有記載”,還是日本人強調的“他們祖先就在那些島上采過中草藥”,對於今天這個重視條約、法律的世界,都無多大意義。因為哪一方都可能從史書或什麼傳說上,找到一些根據,這種爭論,沒完沒了,也不會有結果。
所謂釣魚島,實際上是由八個小島組成(全部面積6.34平方公里,平均每個島不到0.8平方公里),座落在台灣和日本之間。認為釣魚島屬於中國的一個理由是,它靠近台灣,在行政區上曾屬台灣宜蘭縣管轄。
今天世界主要國界的確定,基本都是近一百年左右,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確定的。而且從常識來看,距今天越近的“確定”,越有法理意義。
近代涉及中日領土問題的第一個重要條約,是1895年的《馬關條約》,清朝把台灣全島和附屬島嶼以及澎湖列島“永遠讓與日本”。所以,即使釣魚島曾屬台灣管轄,但經這個條約,也由中國讓與日本。日本當時把釣魚島改名為“尖閣群島”。
第二個重要條約,是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二戰的戰敗國日本跟46國簽署。在該和約中,日本宣佈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主權;但沒有提到把它給當時已成立兩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流亡到台灣的中華民國(這也是今天台灣人說“台灣主權未定”的主要理由之一)。在該條約中,日本詳細地寫明,放棄對(朝鮮)濟州島、巨文島、鬱陵島的主權,放棄對千島群島、庫頁島(及鄰近各島嶼)的主權,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之所有權利,但卻沒有一個字提到釣魚島。
第三個重要文件,是毛澤東時代(1972年)簽署的《中日聯合聲明》,在這份由周恩來和日相田中角榮簽字的文件中,只字沒有提到釣魚島,甚至連兩國有領土分爭字樣也沒有。
第四個重要條約,是鄧小平時代(1978年)簽署的《中日友好條約》,該條約被視為中國對日關係的基石,但無論是序言,還是正文中的五個條款,也是只字沒有提到兩國有領土爭端,更無提到釣魚島主權。
第五個重要條約,是1952年在台灣的蔣介石政府跟日本簽署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和平條約》,裡面除了再次確認日本“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之外,沒有提到釣魚島,更無任何領土爭端字樣。
日本強調對釣魚島擁有主權,還有一個理由,即七十年代美國跟日本簽署了《琉球返還協定》,把包括釣魚島在內的琉球群島(即沖繩群島)“行政管轄權”還給了日本。在日本扣押中國漁船事件時,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克勞利就此回答記者時明確表示:“釣魚島是在日本政府的行政管轄之下,《美日安保條約》第五條明定,條約適用於日本政府管轄的領土,所以,如果你問條約目前是否適用於釣魚島,答案是肯定的。”
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美國宣佈把包括釣魚島在內的沖繩等島嶼歸還日本,是1970年,而兩年之後,中日兩國才簽署《聯合聲明》,但毛澤東、周恩來們,卻在聯合聲明中沒有一個字提到釣魚島。當時日本已把釣魚島正式劃入沖繩縣行政管轄。毛澤東們的這種態度,實際上是默認日本對這個島嶼的主權。
後有報導說,周恩來曾提出,擱置釣魚島主權爭議,留待以後條件成熟時解決。鄧小平掌權時表示,釣魚島問題可留待子孫後代解決。這種所謂“留給後代解決”,明顯是一種推諉,甚至是變相默認(日本擁有釣魚島的現實)。因為如果對一個房子有產權爭議,雙方同意擱置爭議,留待以後解決,那必須房子是空的,誰都不去佔用,那才有“將來解決”的真實意義。但美國不僅把釣魚島還給日本(以條約方式確定),日本也正式將其劃入自己的行政區管轄,而且還派軍艦保衛“領土”;而共產黨在正式條約中對此只字不提,私下也只是說“留給子孫後代解決”。這是實質上的放棄,起碼是在他們這一代。
所以今天中共政權發言人一板正經地說,釣魚島是中國領土云云,實際上只是擺個姿態,安撫一下愛國憤青的情緒而已。他們也许會批准“愛國者”遊行抗議一下,但共產黨很會拿捏分寸,需要控制時,就會收了。玩這種政治,他們是最老道的行家。
而那些動不動要開船“保釣”的香港人和中國人,更是作秀。他們對歷史,對條約,對共產黨是怎麼回事,真的不知道嗎?但起碼他們知道,釣魚島是個無人島,那上面只有鳥糞。而中國那些大活人的住房,被政府強行拆遷,他們不為近在眼前的被欺壓、被迫害的弱者發出一點不平之聲,卻要開船到幾百海哩之外,喊什麼爭國家主權。個人的權利都不去爭、爭不到,還談何爭國家主權?不是作秀是什麼?退一萬步說,即使爭到了,又是誰的呢?強化獨裁政權的籌碼又多一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