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
2018年1月31日
英國首相文翠珊今天訪問北京,前港督彭定康和Lord Ashdown聯署去信文翠珊,敦促她「為香港人民提出某種保證,宣示我國與中國關係的發展儘管重要,但不會以犧牲我國對香港的責任作為代價。」信中指香港在20年前主權移交時獲保證的基本自由、人權、自治權,在過去5年受到越來越大的威脅,去年英國人權人士羅哲斯被拒入境香港,顯示「一國兩制」步入死亡。強調英國有義務監察、保護香港的人權和自由,至少直至2047年。
歐盟發言人發表聲明,指因候選人的政治聯繫而禁止其參選的做法,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牴觸,亦有可能削弱香港作為自由開放社會的國際聲譽。保障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是落實歐盟支持的「一國兩制」原則的重要組成部份。
昨天林鄭回答這個涉及香港國際形象的問題,她說,「外國機構也好、政客也好,往往對於香港情況或香港的憲制地位未完全掌握,所以我希望他們透過不同方法可以對香港的憲制狀況、我們的法律制度多些了解。」
世界上有兩種邏輯,一種是邏輯,另一種是中國邏輯。中國邏輯之一是「國情論」,即中國有特殊國情,因此不宜實行普世價值的自由民主。林鄭也是以香港情況特殊,來為按政治需要褫奪港人參選權利這種侵害人權的行為辯護。國際人權公約是普世公然的真理。非中國的邏輯,就如中國歷史學家何兆武所說:倘若真理不合國情,那麼需要改變的是國情而不是真理。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權,是人權中最重要的政治權利。普世標準是:絕不會因為政見與憲法規定不同而不得參選,因為參選正是推動修憲和政治上改弦更張的手段。若因為參選人的政見與《基本法》有牴觸而不得參選,那麼林鄭去年參選特首時,公開表示過不認同《基本法》107條「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是否也應被視為不擁護《基本法》而無資格參選行政長官呢?
林鄭說:「法例要求參選人要擁護基本法,……如果有某種政治意識形態違反基本法,包括鼓吹港獨及自治,或作為一個選項,都不符要求。」
且不說「鼓吹」是看不見、摸不着的「意圖」,「港獨」是未有定義的符號,這兩個用語在《基本法》都不存在。《基本法》可以見到的正是林鄭認為不應該有的「自治」,而且寫明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林鄭莫非已代北京宣告香港的「高度自治」報廢了?任何人鼓吹《基本法》的「自治」都不能在香港參選?
林鄭、張建宗、鄭若驊都異口同聲表示DQ某位參選人是選舉主任作決定,這不僅徹底摧毀公務員政治中立這個香港賴以穩定的基石,而且是香港沒有一個市民會相信而且他們自己也不相信的謊言。廣東話以「講大話唔眨眼」來形容一個人說謊成性,另方面也意味人在說謊時往往禁不住眼睛頻霎。我留意最近幾次林鄭講話,尤其是講一地兩檢和DQ事件時,霎眼的頻率驚人地高。這固然證明她說謊的道行還不如梁振英,也證明她已經越來越言不由衷也。